“此条格物尚未切到,盆水豢鱼,不繁易捻,亦大拂其性。
且玩物丧志,君子不必待商也。”
下署名曰於文叔。
查《馀谈》又有论种菊一则云:
“李笠翁论花,于莲菊微有轩轻,以艺菊必百倍人力而始肥大也。
余谓凡花皆可借以人力,而菊之一种止宜任其天然,盖菊,花之隐逸者也,隐逸之侣正以萧疏清癯为真,若以肥大为美,则是李(左绩之右右力)之择将,非左思之招隐矣,岂非失菊之性也乎。
东篱主人,殆难属其人哉,殆难属其人哉。”
其下有於文叔的朱批云:
“李笠翁金圣叹何足称引,以昔人代之可也。”
於君不赞成盆鱼不为无见,唯其他思想颇谬,一笔抹杀笠翁圣叹,完全露出正统派的面目,至于随手抓住一句玩物丧志的咒语便来胡乱吓唬人,尤为不成气候,他的态度与《馀谈》的作者正立于相反的地位,无怪其总是格格不入也,秦书田并不闻名,其意见却多很高明,论菊花不附和笠翁固佳,论鱼鸟我也都同意。
十五年前我在西山养病时写过几篇《山中杂信》,第四信中有一节云:
“游客中偶然有提着鸟笼的,我看了最不喜欢。
我平常有一种偏见,以为作不必要的恶事的人比为生活所迫不得已而作恶者更为可恶,所以我憎恶蓄妾的男子,比那卖女为妾——因贫穷而吃人肉的父母,要加几倍。
对于提鸟笼的人的反感也是出于同一的渊源。
如要吃肉,便吃罢了。
(其实飞鸟的肉于养生上也并非必要。
)如要赏玩,在它自由飞鸣的时候可以尽量的看或听,何必关在笼里,擎着走呢?我以为这同喜欢缠足一样的是痛苦的赏鉴,是一种变态的残忍的心理。”
(十年七月十四日信。
)那时候的确还年青一点,所以说的稍有火气,比起上边所引的诸公来实在惭愧差得太远,但是根本上的态度总还是相近的。
我不反对“玩物”
,只要不大违反情理。
至于“丧志”
的问题我现在不想谈,因为我干脆不懂得这两个字是怎么讲,须得先来确定他的界说才行,而我此刻却又没有工夫去查《十三经注疏》也。
廿五年十月十一日
(1936年11月25日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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